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

从《龙筋凤髓判》看唐代判词的功能与特征

作者:肖明明来源:人民法院报

  古代判词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一颗闪耀的明珠,尤其唐代以降,判词和判例逐渐完善定型,并在其后历代得到传承和发展。传世的唐代判词中,尤以张鷟的《龙筋凤髓判》和白居易的《甲乙判》(即

     法律与文学的完美结合——张鷟及其《龙筋凤髓判》

     《龙筋凤髓判》的作者张鷟,字文成,深州陆泽(今河北深州市)人,唐代著名的小说家。据《旧唐书·张荐传》记载,张鷟自幼聪警绝伦,书无不览,其后进士及第,初步显露才华。在张鷟调任岐王府参军之职时,又因能力出众,凡应八举,皆登甲科,先授长安尉,再迁鸿胪丞,且参加吏部对官吏的铨试(即选拔官员的考试)时凡四恭选判,荣为铨府之最,成为当时律学精湛而又出类拔萃的官员。其时,主持铨试的吏部员外郎称赞张鷟的文才为张子之文,如青钱,万简万中,未闻退时,故时人遂称其为青钱学士。张鷟学识文采俱佳,声名远播,以致新罗、日本东夷诸蕃尤重其文,每遣使入朝,必重出金贝以购其文。开元中年,张鷟升为刑部司门员外郎,主持审判复核工作,并卒于任上。

     张鷟所著《龙筋凤髓判》一书,按照《唐六典》官领其属,事归于职的原则编排,共分四卷,每卷按照不同政府职能部门分类编选判例。其中,第一卷收录中书省、门下省、公主、御史台等十二个中央部门的22条判例;第二卷共收录礼部、祠部、主客、兵部等十一个中央部门的21条判例;第三卷收录修史馆、金吾卫、左右羽林卫、左右千牛卫等十个中央与地方部门的18条判例;第四卷收录左右卫率府、太庙、郊社、太乐等十七个中央与地方部门的18条判例。在判例的类型上,绝大部分为涉及公职犯罪的刑事案由,极小部分为处理经贸纠纷的民事案由。在判词编写体例上,每条判文均由两部分构成:一是判目,主要交代本案的简要案情,部分判例中亦给出初审裁断结果;二是判词,即判决意见评述部分。

      关于《龙筋凤髓判》所载判例是实判抑或拟判,学界尚存争议,但多数研究者认为其应为张鷟所撰拟判。所谓拟判,主要是作者在吏部试判之前的练笔之作,即模拟案例撰写的判词。在唐代,吏部选官包括身、言、书、判四项,身即体貌丰伟,言即言词辩证,书即楷法遒美,判即文理优长。由于判词考查在选官考试中所占比重较大,且法史学者霍存福教授曾指出判的水平高低与得官等级直接挂钩,所以像《龙筋凤髓判》之类的优秀范文就自然被应试举子奉为圭臬。另外,张鷟所撰判词全用当时盛行的骈体文写就,词藻华丽、文字优美,更为时人所推崇。虽然后世亦多诟病其判文浮艳少理致”“但知堆垛故事,但如黄源盛教授所言,清代《四库全书总目提要》对《龙筋凤髓判》的评价最为中肯:

      其文胪比官曹,条分件系,组织颇工。居易判主流利,此则缛丽,各一时之文体耳。然鷟作是编,取备程试之用,则本为隶事而作,不为定律而作,自以征引赅洽为主,言各有当,故不得指为鷟病也。

      其实,从现代法律的角度来看,《龙筋凤髓判》不仅长于文采,更重在其法律分析和法理价值。因此,可以说《龙筋凤髓判》是法律与文学的完美结合,在中华法律文化史上占据重要地位。

       唐代判词的判例特征及其法律解释功能

     唐代各类判词的盛行,虽与以判取吏的官员选任制度密切相关,但人们对判词——无论实判抑或拟判——的重视和熟悉,无疑客观上会使判词具备潜在的法律解释功能。这也是体现古代判词法律文化价值的一个重要方面。

     判词的法律解释功能的作用形式与判例相仿,都是通过在个案中展示具体法律规范的适用情形和方法,达到解释法律条文的规则内涵和要件的目的。如武树臣教授所言,判例法是中华法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按照武树臣教授的观点,成文法和判例制度的有机结合构成了中国式混合法的重要形式特征,而判例则属于非稳定型的法律规范。尽管中国古代的判例以例断案等与西方普通法传统下的判例法制度在内容、模式和功能上均有显著的不同,但这并不影响判例在具体法律功能和法律文化价值层面上的重要性以及传承性;相反,还应立足当下,反思如何在现代法治背景下实现传统法律制度的功能发掘和转向问题。虽然在形式和功能上,唐代判词与判例相比稍逊色,但其潜在的法律解释功能却并不能轻易忽视,其在法律适用规则的指导上也具有独特的制度价值。以《龙筋凤髓判》卷一中书省王秀涉嫌泄露机密罪案判文为例,简要分析唐判在法律规则解释适用方面的功能价值:

     【判目】中书舍人王秀漏泄机密断绞,秀不伏,款于掌事张会处传得语,秀合是从,会款所传是实,亦非大事,不伏科。

    【判词】凤池清切,鸡树深严,敷奏帝俞,对扬休命。召为内史,流雅誉于周年,荀作令君,振芳尘于魏阙。张会掌机右掖,务在便蕃,王秀负版中书,情惟密切。理宜克清克慎,慕金人以缄口,一德一心,仰星街而卷舌。温树之号,问且无言,恶木之阴,过而不息。岂得漏秦相之车骑,故犯疏罗,盗魏将之兵符,自轻刑典。张会过言出口,驷马无追,王秀转泄于人,三章莫舍。若潜谋讨袭,理实不容,漏彼诸蕃,情更难恕,非密既非大事,法许准法勿论,待得指归,方可裁决。

      本案大意是,中书舍人王秀从掌事张会处得知机密,并转传蕃国使节,法司遂判处绞刑。王秀不服,认为自己是转述机密,是从犯,且所传并非大事,不应处绞。根据《唐律·职制律》规定,诸漏泄大事应密者,绞。非大事应密者,徒一年半。漏泄于蕃国使者,加一等。仍以初传者为首,传至者为从。即转传大事者,杖八十;非大事者,勿论。可见,针对泄露机密罪,唐律规定了两类多等处罚方式。张鷟在分析本案时,指出了原判在法律适用上的错误,即王秀仅是转传涉密信息于他人,应为从犯,且未查清其漏泄之机密是否属于应密大事,故判处绞刑应属不当。此外,张鷟在本判中能辨析初传、转传、转传大事与转传非大事等法律概念,足见其律学功底深厚,司法经验丰富,同时也能侧面反映判词所渗透的法律解释功能。

      唐代判词中的法律特征与语言特征

      古代判词虽同属司法人员或准司法人员对于刑事、民事案件的判决文书,但其法律特征和语言特征与现代裁判文书相比仍有极大不同。笔者试以《龙筋凤髓判》判词为例进行简要分析。

    “唐判最明显的法律特征之一是善于用典,借用与案件事实相关联的典故辅助或渲染本案相关行为或事实的重要性或严重性,以达到增强判词说理的效果。如前文王秀案判词中,张鷟征引漏秦相之车骑的典故以说明漏泄机密行为的严重性。据《史记·秦始皇本纪》载:

      始皇帝幸梁山宫,从山上见丞相车骑众,弗善也。中人或告丞相,丞相后损车骑。始皇怒曰:此中人泄吾语。案问莫服。当是时,诏捕诸时在旁者,皆杀之。自是后莫知行之所在。

      这则典故证述了泄露机密信息的严重后果,张鷟遂借此强化王秀作为负版中书者,理应严守应密之事。以典喻事,显然能够增强判文的说理效果,丰富判词的论证方式。

    “唐判的另一个法律特征是善用类比推理。法史学者胡兴东曾指出中国古代判例创制与适用中的基本逻辑形式是类比推理,具体适用时有两种技术,即类推和比附,类推解决的是罪名适用的问题,比附解决的是量刑上情理罪相应的问题。例如,前述以古代典故评述案件事实的论证方式,就是类比推理的一种表现形式。古代善用类比的方式进行说理,而非直接援用律法条文进行法理分析,主要是由古人的传统思维模式所决定的。

     在语言特征上,古代判词的一个共性是其注重文学修辞,从文体到文字,华丽、整齐、精炼,极富韵律感和美感。唐代判词多以当时盛行的骈体文写就,注重对偶、声韵、用典和词藻,所以初读时也难免给人以造作浮华之感,这或许是后人给予《龙筋凤髓判》过多负面评价的主因。但是,考虑到在唐代选官制度中的重要地位,且选任标准中注重判词的文理优长,故不宜将文学修饰上的特色作为贬抑唐判的理由。

     仍以前文王秀案判词为例,判词首句凤池清切,鸡树深严中,凤池鸡树均指代中书省,清切深严均描述中书省及其官员的地位和氛围等特征。此句中,既运用了对偶的修辞手法,又援引了典故,充分体现出骈体文的文风特点。这类语言和修辞手法在张鷟判词中俯拾皆是,也无怪乎当时的举子士人对其判文的追捧和推崇。另外,唐代判词用语精炼、表述准确的语言特征,也值得我们今人学习借鉴。在裁判文书公开和说理改革的背景下,如何在保证说理论证充分的基础上提高语言表述的精炼性和严谨性,更是需要我们深思和探索的重要问题。对此,作为中华传统法律思想文化的典型代表的古代判词和判例,或许能为我们提供些许可资借鉴的经验和灵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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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分类: 法院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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